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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觉公益基金会保密制度

2014-08-19 |

山东省普觉公益基金会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基金会秘密,维护基金会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秘密是关系基金会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基金会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基金会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基金会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员工实行奖励。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基金会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一)基金会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基金会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基金会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基金会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基金会所掌握的尚未有过的项目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基金会员工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基金会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基金会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指最重要的基金会秘密,泄露会使基金会的权力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基金会秘密,泄露会使基金会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基金会秘密,泄露会使基金会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基金会秘级的确定:

基金会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基金会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一)基金会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眉、基金会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二)基金会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有过的项目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三)属于基金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九条 属于基金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秘书长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基金会秘密由IT人员负责保密。 

第十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秘书长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一条 属于基金会秘密的设备或者项目的调研、开发、实施、跟进、反馈、调整,由基金会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基金会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秘书长批准。

第十三条 具有属于基金会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五)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基金会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基金会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基金会秘密;

(六)基金会工作人员发现基金会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秘书长;秘书长接到报告,应立即做出处理。 

第十四条 员工离职时,应将所有保密资料(文件和电脑文件)妥善交接,离职后,不得将基金会以上保密资料传递给其他机构。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元以上500元以下:

(一)泄露基金会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三)已泄露基金会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基金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基金会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基金会秘密被不应知悉的;

(二)使基金会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