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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觉公益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2023-10-18 |

山东省普觉公益基金会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普觉公益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完整,提高资金运营效率,促进本基金会资金规范操作,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和条例,结合本基金会运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是指山东省普觉公益基金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含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等)。

第二章 岗位管理

第三条  山东省普觉公益基金会的出纳为货币资金收付的直接责任人员,会计为货币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四条  除由出纳授权并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的其他人员代收的款项外,所有货币资金的收取和支付只能由出纳进行,禁止其他工作人员直接接触本基金会现金和现金支票。

第五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严格履行货币资金授权审批制度。凡涉及货币资金的业务,各相应经办和管理、决策人员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和办理;禁止未经授权操作货币资金,禁止超越审批权限批复资金。

第三章  支付程序

第七条  支付申请:各用款单位和需向外付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报销单/借支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是否属于预算内款项或列明预算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并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予以拒绝。

基金会审批程序:业务活动人员为报销或借支事项,由具体业务人员填制相应单据具体内容并签字,提交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签认,再提交会计审核,财务负责人签认,再提请秘书长审批,最后经过理事长审批后,经办人交出纳进行付款。

第九条  支付复核:相应的会计人员对完成审批的报销单/借支单进行复核,主要复核的内容为:

(一)报销单/借支单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

(二)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全;

(三)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四)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

第十条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办理货币资金支付,同时进行登记完成货币资金具体日记账,如: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现金范围:

(一)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二)出差人员差旅费;

(三)采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额在使用支票结算点1000元以下的;

(四)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

(五)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收付现金必须根据规定的合法凭证办理,没有经过审批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不予付款;不准白条顶款,不准垫支挪用;出纳员对个人借支未及时还清者,有权催收和拒绝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  现金收支的日常管理:

(一)非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借用现金。

(二)因私借款不予办理。不准私自挪用公款和借支私用。

(三)借款人预借现金应按用途必须填写借款单,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财务部门审核后支付。

(四)山东省普觉公益基金会的一切现金收入统一交财务部门。对于现金的收入,出纳人员必须当面点清款项并验明货币的真假;对于当面没有履行点验手续而事后发现短缺或假币的,由出纳人员负责。出纳人员收取现金时必须开具收款凭证,严禁收款不开发票或收据,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给予处分。

(五)现金收入的外来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并由出纳人员签章。本基金会取得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六)对于现金的支出范围仅限于购买物品或支付货款,尽量使用支票、汇款等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付量。现金支付,应该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坐支现金。现金支出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并由领款人签字。收款人必须当面点清款项并验明货币的真假,否则,除非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短款或假币,财务部门及出纳人员不负责任。

(七)严格审查采购物品化整为零,在结算起点以下的现金支付。

(八)出纳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在支票存根上注明用途和金额等,经财务主管、秘书长和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提取。

(九)为了确保安全,提取大额现金时,必须二人同行提取并派专车护送。

(十)对保险箱的密码要绝对保密,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随意交给他人。

(十一)各种现金报销标准,按国家和山东省普觉公益基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建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货币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做到收支清楚,手续完备,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得以任何凭证或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十三)出纳作为保管库存现金及支票、空白收据责任人,须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损,如有短缺,要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购买物品借用现金应在购货后七个工作日内报销,外出带队人员所借现金必须在返回后七个工作日内报销,如不按时还清借款又不向公司说明原因的,公司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五条 现金的保管

(一)库存现金限额经开户银行批准的库存现金限额,本基金会内部规定库存现金不应超过1000元的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

(二)会计人员应于月末、季末、年末清理各类借款,及时催收,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采取措施。

(三)会计人员应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盘点现金,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的盘点由出纳自行进行,确保日记账和现金实物金额一致;月末最后一日的盘点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参加进行,盘点结束应形成书面盘点记录,经签字后保管。

(四)现金必须每日核对清楚,保持账款相符,如发生长短款问题要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查明原因按“财产损溢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将长短款项相互补抵。

(五)保管现金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存放现金要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要由专人保管。下班要检查保险柜、窗户、门,锁好后,方能离开。

(六)由专业人员组成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放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六条 银行存款结算范围

山东省普觉公益基金会与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供应商、客户、工作人员等)发生的各种结算业务,尽量要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直接支付现金和开具现金支票。

第十七条 银行账户的使用

(一)山东省普觉公益基金会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与年检,应当严格执行关于银行账户的管理办法。

(二)严格遵守人民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三)银行账户只能用于本基金会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得出借账户,不能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经济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银行账户办理本基金会以外的收支结算,因私借用支票不予办理。

(四)严格支票管理, 出纳不得签发无日期、无抬头、无用途、无限定金额的空白支票,不得签发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签发支票必须填写日期、收款人、用途、金额。

(五)不得签发、取得、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第十八条  银行存款日常管理

(一)应当按开户银行名称以及存款账户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记账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二)财务部内部银行设置“银行存款”科目进行银行存款总分类核算。及时通过财务软件核算“银行存款日记帐”,对银行存款的收付结存进行序时登记。出纳人员根据银行存款收付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入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的月末余额必须与“银行存款”总帐的月末余额相符。

(三)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帐”应与“银行存款对帐单”核对。如有未达帐项需将已经入帐而银行未入帐的项目和银行已入帐而未入帐的项目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过调整后,银行存款帐面余额应与银行对帐单余额相符。对于调节不符的事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四)财务部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日记帐”、“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查、核实,对支票和印鉴的保管进行检查,以确保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

(五)银行对账单实行“双签”制度。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每月对账单审核签字后,报经主管财务的校级领导审签后与当月的会计凭证一同保存。

(六)对收到的支票和汇款,要给对方开具收据,对支票存根和从银行取得的银行盖章各种回执单,一律和原始发票一起作为会计原始单据,附在记账凭证后面。

(七)本基金会采用网上银行办理业务,采取双优盾授权控制,出纳人员保存业务操作类优盾,财务负责人保存授权审批优盾;财务负责人要及时审核网上银行授权;出纳和财务负责人要保管好银行优盾和密码,不能将不同优盾同时存放到一个地方。

第十九条 银行票据和印章管理。

(一)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现金交款单、进账单、电汇单、银行汇票、零余额账户支付令等。

(二)出纳人员办理购买银行票据业务,应当逐一清点检查,特别是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要检查编号是否连续、有无缺页、破损等情况,若有缺页、破损或编号不连续,应于购买时当场更换,领用银行票据时,要记录登记,避免空白支票丢失。

(三)空白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签发支票必须凭审签手续齐全、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或请款单作为依据。签发支票,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办理。支票有效图章,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管。签发时,分管图章的人员要同时盖章,才能作为银行付款有效凭证(支票)。严禁在空白支票上预先盖上印鉴。填写错误的作废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并保存。发生支票遗失,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在挂失前已造成损失的,应由丢失支票人负责。

(四)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必须由专人分别管理,非上班时间应分别存放在保险柜内。

(五)除规定的使用范围外,财务专用章不得用于公文性质的证明、通知等。

第六章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其种类有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和保函押金等。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货币资金必须分类建立明细帐,以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其使用情况应经常进行清理。

第二十二条  信用卡的开设,实行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持卡人要正确使用信用卡,不得违约和透支。如有违反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由持卡人负责。财务部对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情况严格进行监控。

第七章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

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货币资金业务流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与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三)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四)支付款项印章和银行优盾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和银行优盾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五)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理事长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