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党务公开 制度公开 年检报告 财务公开 其他信息

山东省普觉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

2018-12-29 |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基金会重大事项,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动态管理,及时获取相关服务与指导,为加强基金会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国家相关机构规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的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包括:理事会换届选举、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监事罢免补选、变更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党组织建设、出版刊物、涉及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开展重大慈善项目、违法受处、基金会的终止和注销等。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题名候选人,组织全部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依照得票数多少的顺序入选新一届理事会。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条  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及举办者发生变化,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成立党组织、党的组织形式或党的工作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应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实体机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  基金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出版刊物(不包含内部年报和内部宣传品),须事先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出版后按时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基金会财产严重受损等突发事件,应在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资金超过60万元人民币的公益项目;

(二)一次性资助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

(三)资金投入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活动。

第十条 基金会的活动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应在被处罚之日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基金会终止,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事项,按照管辖范围和权限,其详细报告程序是:由基金会各部门直接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审批后向理事长报告—理事长批准后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按有关规定分别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山东省普觉公益基金会所有;

第十五条   本制度根据20231016日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章程调整执行